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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不合格样品应保存6个月

时间: 2020-12-11 12:00:44 来源:
摘要: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

据悉,《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

《规定》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复检和异议期间,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

《规定》要求,抽样人员要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此外,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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