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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0-12-25 11:05:53 来源:
摘要:广东省近日发布《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或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上游保护地区和下游受益地区间建立生态补偿关系。

1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该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9章68条,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将单项法规特色条款纳入条例

据悉,条例实施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5个条例将同时废止。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省人大法制委将这五个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全部纳入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个单项法规废止之后,广东省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不但不会削弱,还会加强,会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强化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体量”最大的章节为“水污染防治措施”一章。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介绍,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即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进行了全面的强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据悉,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区域协作

近几年,通过生态补偿以及重点流域联合治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省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步提升,省内重点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对此,条例也增设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此外,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能力,并进一步突出排污主体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在游泳区等地方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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